(請幫忙轉載)殺人放火應該逍遙法外
今天,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:「殺人放火者,應該讓他逍遙法外嗎?」大家的反應,應該是鬧我白痴,竟然連咁既問題都問得出吧?就算小學生都知道,做壞事的人一定要受到懲罰啦!係!我同意!但點解我仲要問呢條問題呢?
這要由悅悅被車撞倒的事講起。整件事大家都耳熟能詳,我也不加重覆了。冇人救悅悅,係因為大家都驚救人反而被屈,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咁點解大陸會搞到咁呢?如果做好事既人會變成罪犯,反被法庭控告,會罰款,甚至坐監,咁俾著任何人都唔會做好人吧?是非黑白就會跟住顛倒,道德就會淪亡。成個社會變壞,不幸既事就會報應在每人身上。
咁我們是不是應該阻止這種事情發生?應該點做?我認為,我們絕對唔應該容忍顛倒是非,應該要挺身而出,讓做壞事的人得到應有制裁。這對社會、對大眾都有長遠利益。我們不想悅悅事件再發生,就一定要做到這點。
同樣道理,如果民主黨、民協有做壞事既話,我們是不是應該用選票制裁他們呢?如果唔制裁做左壞事的政黨,社會上的惡行豈不是會變本加厲,我們的道德豈不是會跟著滅亡嗎?
咁民主黨、民協又做過甚麼壞事呢?當然就係通過爛政改方案,讓普選變得遙遙無期:(一)民主黨贊成特首由1200個特權人士投票選出。(二)民主黨贊成保留特權人士組成的功能組別。(三)民主黨搞左五個只益大黨(即是佢自己同民建聯)選到既超級區議員議席出黎。(四)最離譜係,當初選立法會果陣,佢地明明講左要2012雙普選,所以選民先投票俾佢地。點解佢地可以出賣選民,冇問過選民就轉軑,背棄之前的選舉承諾?
既然民主黨、民協做左壞事,我們點解唔用選票懲罰佢地?點解仲要投票俾民主黨、民協?咁樣,我們豈不是變得是非不分、顛倒黑白嗎?
有人講:「唔好啊!如果唔投票俾民主黨,就會益左民建聯架!因為分散左票源,泛民陣營就會少左議席。」去到呢個位,我想問大家,一個支持爛政改既政黨,仲算唔算泛民?點解我們唔可以集中票源,集中投票俾反對爛政改的公民黨、社民連、人民力量、選民力量呢?
我當最壞的情況真係出現,今次真係益左民建聯、工聯會、自由黨班保皇黨,今次區議會真係俾佢地贏到大部份議席,咁點算?首先,我真係唔覺得,幫民主黨贏,對爭取民主會有幫助,因為佢地已有出賣選民前科,而且,佢地好多次既投票都同民建聯冇分別。第二,泛民在議會內的力量早已少於一半,再加上分組點票制度,其實早已在議會起不到作用,根本都冇機會過半數票,贏到建制派。
只有清清楚楚俾所有政黨同政府知道,選民一定會下決心,懲罰做壞事的人,唔會俾任何人顛倒是非,勇於「SAY NO」,香港才會闖出一線希望。我們對民主黨的懲罰,也等於同時話俾政府同民建聯等建制派知:「人民才是主人!人民不會害怕政府!因為應該是政府害怕人民!」到時候,政府在推行政策時,就不得不考慮民意反彈。
如果我們不懲罰民主黨、民協,以後我們仲有地方企嗎?政府、政棍仲會懼怕我們,老老實實為我們辦事嗎?所以,我們好應該投票俾,由始至終都反對爛政改方案的政黨,即是:公民黨、社民連、人民力量。假如呢三個黨冇係你既選區出現,就去票站投一張(空)白票,以表示你對民主黨、民協的不滿。
殺人放火的人,是不應該逍遙法外的!希望大家同我一樣,下定決心懲罰做壞事的人,把眼光放在整個民主運動上,而非一屆的議會任期之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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