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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2月17日星期六

龍與地下城:版本(開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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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與地下城:版本(合流)

但是,《龍與地下城第三版》最突破之處,並非它的遊戲機制,而是版權機制。

品牌經理丹斯(Ryan Dancey)認為,《龍與地下城》的成功,仰賴於社群人數。正所謂水漲船高,只要用家人數越多,品牌的收益就越豐厚。於是,丹斯推出了一項名為「開放式遊戲版權」(OGL, Open Gaming License)機制。

根據此版權機制,任何人都可以在OGL之下,引用《龍與地下城》遊戲規則,於自己的遊戲產品當中。這樣,巫師海岸就可以專心售賣核心規則,而把利潤微薄,卻有助增加用家人數的「歷險劇本」(Adventure Module),交給其他公司製作。

回顧OGL出現之前的日子,TSR非常保護《龍與地下城》這個品牌,不過,根據版權法例,卻只能保護《龍與地下城》這個商標;版權法例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《龍與地下城》遊戲機制(Mechanism)的。

故此,在OGL以前,有些公司會以「通用」(Generic)、「汎用」(Universal)字眼製作歷險。聰明的讀者都會「心照」,那其實是用於《龍與地下城》的產品。

OGL的出現,等於是巫師海岸,批准了第三方(Third Party)名正言順地生產《龍與地下城》的產品。

當然,OGL也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,一些人名、圖片、情節等,都會列入「產品標誌」(Product Identity)之下,不容引用;而機制、程序,則會列入「開放內容」(OGC, Open Game Content)之下。OGC都會放進「系統參考文本」(SRD, System Reference Document)中,供大眾免費合法下載使用。

丹斯的策略,果然令《龍與地下城》再次壯大,但是,有些情況,卻是當時丹斯預見不到的,就是「復刻遊戲」(Retroclone),甚至是「開拓者」(Pathfinder)的出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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